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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9月1日起,施工图全面试行联合审查!

发布日期:2019-09-03 访问次数:1649

近日,湛江市住建局下发通知,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1、9月1日起,全面试行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2、工程消防、人防设计审查中技术审查内容,整合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交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3、住建、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避免“多头分管、重复检查”

4、 施工图审查时限:

  •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

  • 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

  •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5、审查时,应提供下列送审材料:

  • 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 全套施工图;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建管〔2019〕118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写要点的函》(建办法电〔2019〕14号)要求,实行“联合审图”,保障施工图审查质量,规范施工图审查服务,实现“多审合一”的目标,我局制订《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8日

(我局建筑市场建管科联系人:郝梓任,联系电话:0759-3588039,传真:0759-3588041,邮箱:[email protected]

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以及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我市全面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依规办理建设报批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含建筑装修)、扩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湛江市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制度,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中技术审查内容整合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交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成果报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做到“一个机构技术审查、一份报告办理手续、一套图纸交付施工”,实现“多审合一”。

第四条  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审查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统一交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避免“一套图纸多头审”。

(二)统一标准原则。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限时办结原则。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审查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时效。

(四)联合监管原则。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不改变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监管职责,住建、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避免“多头分管、重复检查”。

第二章  审查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中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在上级出台新审查要求之前,工程建设项目消防、人防部分的技术审查分别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RFJ06-2008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审查标准和附件表格执行。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其它施工图审查标准和要点,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送审和受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  建设单位提出审查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下列送审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审查机构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审查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送审项目依法依规不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超出本审查机构资格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送审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

(三)送审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送审项目属于本审查机构资格范围,送审材料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审查机构应当即时受理。

审查机构接收申请材料、提出补正要求、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查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审查

第十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规定的审查内容的问题,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并及时报送复审,审查机构应及时进行复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存在疑议的,可提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作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审查合格成果文件后将审查成果文件报送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职能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研究解决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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